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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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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量的侵权造假行为逾演逾烈,由以往简单的“迎奥运、预祝2008”等字样的宣传手段逐步向假借奥运会领导人名义、肖像等形式升级,擦边球现象也越打越隐蔽。
  

  
近期,伴随着奥运收藏概念的风生水起,一系列的制假造假案件引起了外界强烈关注。为此,李雁军从法律角度对奥运特许产品,特别是特许收藏品的政策做了详细解读。
  

  
特许生产的边界
  

  
特许产品虽然在市面上热销,但是由于奥运会特许生产企业在媒体宣传方面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使得这些企业本身并不广为人知。
  

  
李雁军表示:“北京奥运会的特许产品要经过北京奥组委授权,经过北京奥组委征集、评审程序选择确定,同时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生产的,使用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产品。”
  

  
李雁军称,之所以如此严格,是因为奥运会在中国举办是来之不易,必须遵守国际规则。国际奥委会的规则里有重要的一条,即发展特许生产商是有严格的考核程序的,同时不存在临时性特许生产商。
  

  
李雁军继续称,首先要通过评审程序成为特许生产商,然后才能申报企业产品。如果不是北京奥组委的特许生产商并且也无意成为北京奥组委的特许生产商,即便要申报产品,北京奥组委也将不受理。而如果是在特许生产渠道之外使用奥林匹克的知识产权来生产收藏品,也会被纳入非受理范围内。
  

  
其次这些产品的特点是定点生产、定点销售,使用北京奥组委提供的防伪标志、统一的售后服务电话,即便是产品的包装、设计都要经过北京奥组委审批,遵循着一事一批的原则。
  

  
相对特殊的是钱币和邮品,由于它们的固有属性,使得纪念钱币和邮品拥有另外的规则。
  

  
按照北京奥组委的规定,特许生产商的销售只能在奥组委核准的零售商渠道和生产商自营的销售渠道进行。
  

  
“但你是哪个类别的生产商,你的渠道就只能卖自己的东西。”李雁军向记者表示。
  

  
更为严格的是特许产品的广告宣传上,不允许出现生产商和零售商企业的名称,其文本和图样都要经过奥组委批准,“即便是宣传口径都是我们逐字斟酌的,他们不允许有任何改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来。”
  

  
李雁军强调:“企业从奥组委得到的权利不是不受控的权利,是一种完全在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的规则范围内管理实施的,绝不是单纯的买断行为。我们在这一点上不是对企业的不信任,而是为了规范使用北京奥运会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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